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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輯報導
106/09/22
 

焦點評論:以法律引領財團醫院公益之路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70922

法律是善良與公平的藝術。欠缺法律明文,對於游走在公益邊緣的財團法人,政府也束手無策。針對日前長庚醫院的醫師辭職潮、集中投資特定公司等爭議,衛福部專案檢查小組以「未違法」回應社會大眾的關注。「政府執法」與「人民期待」之間的明顯落差,彰顯了法律不足以規範現況的無奈。

為亡羊補牢,行政院已向立法院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及12條的《醫療法》修正案,另有25位立委也聯手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共10條。我們深切體認財團法人醫院對於民眾健康的重大貢獻,故不揣淺陋提出修法的觀念與建議,期能攜手照亮財團法人的公益之路。 
建立正確觀念,才能正向發展:1.財團法人,是「法人」,不是「財團」。「捐助人」不是財團法人的所有人或經營者,更不可將法人的資產視為私有財產。2.財團法人醫院的營運,首重「病患就診」與「醫護工作」,切勿追求「成本降低、績效評比」,更不能動用財團法人的資金競逐上市公司的董監席次。 

對外投資應設限制

3.醫療財團法人的「年度結餘」,除依法用於籌措財源外,僅能用於改善醫護環境、提升醫療品質等公益目的。
投資應有上限,不得擔任董監:鑑於醫院需要財源,我們並不反對醫療財團法人投資績優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因財團法人的資金幾乎都源自善心者的捐贈,或政府的獎勵與補助,如以此等具有公益特質的金錢投資公司後,卻與公司的一般股東爭取董監席次與經營權,顯然造成投資市場的不公平競爭。
尤其,財團法人成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之後,其捐助人(或董事)的繼承人不必繳納遺產稅,卻可藉由財團法人的股東身分而持續當選公司董事,進而長期掌握公司經營。此種結果,亦已背離「完稅才可繼承」的法則。
為去除上述流弊,我們建議《醫療法》第35條作下列修正:1.醫療財團法人投資股票應以上市公司為限,並由董事會集思廣益後決議之,以降低投資風險。董事之決議如違反法令明文,致該法人受有虧損,則參與決議之董事對虧損額度應負連帶責任補足之。但董事曾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結餘只作醫療公益

2.醫療財團法人對於公司股票的「單一投資額」及「投資總額」,宜由主管機關衡酌投資風險與籌措財源必要性,提出金額的上限,俾供立法院討論並議決之。至於有關投資限制之現行法令,則應配合母法之修正而修改之,以符時宜。3.醫療財團法人不得以該法人本身或其董事或其指定人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亦不得對被投資公司之董監選舉行使表決權。4.對於法條修正前已存在之超額投資,或已擔任投資公司之董監事,應訂定落日條款,俾使醫療財團法人能於合理期間內降低投資金額,並妥為安排董監事之卸任事宜。
善用年度結餘,貫徹公益目的:現行《醫療法》第46條規定,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10%以上,辦理有關研究、培訓、教育等事項,另以10%以上辦理社會服務事項。但醫院的醫療收入,可能遠少於院內餐飲、商店以及投資股票之股息等非醫療收入。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因此將上述條文中之「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修改為「年度收入結餘」,值得贊同。惟宜進一步明定:該等結餘除依法進行投資外,只能作為醫療公益目的之用途。
總而言之,立法院審慎立法於先,行政主管機關嚴格執法於後,財團法人醫院自能走向照顧全民健康的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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