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8月23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61665751號
主旨:有關非醫事人員對重症病人及身心障礙者執行抽痰業務之適法性,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有關非醫事人員執行抽痰業務之適法性,經本會詢問衛福部,得以下:
1.非醫事人員是指:家屬、照服員等等之輔佐人員,
依公文函釋說明四,開放執行「口腔及人工氣管內分泌物清潔、抽吸或移除(俗稱抽痰)相關業務」
2.依據7/18會議記錄,「非醫事人員」需先經過訓練,照護司目前正在規劃訓練內容,辦理的細節未定(但目前有規畫要將移由社家署辦理,最後會由部裁示再公告)。
3.照服員是否也要受訓,其回:訓練對象主要是家屬與還不會抽痰的照服員,如果本來就會抽痰的照服員,則不必再另受訓。
>>>公文及相關會議紀錄,請洽附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