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代表會員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二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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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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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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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議決理事長提名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之人選。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審查秘書處之收支決算表與工作成效。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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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之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克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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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之收支決算表。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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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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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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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若干,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