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61667182號
主旨:有關貴會建議將本部106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61665751號函(諒達)說明四「口腔內(懸雍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未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列入「醫院照顧服務員業務範圍及工作內容」,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重點:
♣僅執行口腔內(懸雍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未涉及醫療專業判斷,非屬醫療業務範圍,由非醫事人員執行上開行為,並無違反醫療或醫事人員法相關規定。
♣又查醫療業務行為非以執行場所為認定之依據,爰前開函釋說明四所列機構僅為例示,非為列舉,並已於文中以「等」字闡明,爰不以例示之機構為限。
>>>公文詳細說明,請洽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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