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具長照服務法修正草案︰擴大長照受益對象、提高長照機構補助標準及保障現存機構穩定經營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2016年09月09日
為減輕家庭照顧壓力,衡酌實務運作需要,並降低機構對公費安置老人之成本,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計畫2.0」除已擴大受益對象外,另擴大匡列經費,提高補助(含機構)標準,將現行補助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中度及重度失能老人之收容安置費提高,其相關差額由中央補助。在擴大補助對象部分,則依重度失能老人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分級補助,除此之外,對於入住機構之弱勢且中度失能特殊個案,以及機構失智症照顧專區的失智老人納入補助對象,相關規劃已於今(105)年9月5日送行政院審查。
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長期照顧人數逐年增加,衛生福利部目前所積極推動之長照十年計畫2.0係為建構符合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的長期照顧體系,當然,機構住宿式照顧服務亦為長期照顧體系之一環。由於考量重度失能老人需密集性照顧及醫護服務,因此,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老人福利法第15條、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補助辦法第7條及現行長照十年計畫的規定,針對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重度失能老人,及經地方政府評估確有進住機構必要之中度失能老人,由中央設算經費予各地方政府補助每人每月機構安置費。
另,該部亦就現行之私立住宿式長照機構對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第62條須法人化及5年緩衝期須改制或換發許可文件規定爭議,擬具長服法修正草案,並於9月8日函送行政院審議,其中,亦明定在長照服務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之私立住宿式長照機構,不受應法人化及5年內應改制或換發許可文件之限制,以維護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及保障現存機構之穩定經營。
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 長照服務法內容仍需討論
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今(26)日在行政院召開,由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及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共同主持,與會者包括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成員、督導相關法案的政務委員及相關部會官員。今天討論的議題為《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有共識的內容包括:
1. 以遺產稅及贈與稅為指定稅收,作為長照基金之財源之一。
2. 在增訂《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機構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法人化限制;並刪除長照法人立法期限。
3. 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該法所定長照服務之單位,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並刪除五年內緩衝期之改制及準用規定。
但是,在長照其他財源方面,因為對於菸捐與菸稅提高後而增加之財政收入,衛福部與財政部的評估效果不同,需要兩部會協調一致的精確評估,精算後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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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重申,住宿式機構係提供失能程度嚴重、需要密集性生活照顧及醫護照護需求個案的場所,其為長照網絡不可或缺的一環,期望在長照十年計畫2.0資源與經費的挹注之下,能有效的提升長期照顧機構的服務品質,同時,也讓需要照顧的失能個案能充分應用相關資源,以減輕家庭經濟及照顧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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